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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分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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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

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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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会员登记表

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会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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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下载和复印均有效)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傅厚岗30-5号(暂定)

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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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QQ 670239726;

手机:13951889859,18915999827(赵老师)、

      13072516888(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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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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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是中国国画院批准成立的南京市书画家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书画爱好者交流技艺的平台。

  第二条
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以坚持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广泛团结、组织全省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安徽书画艺术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院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二、会员

  第四条
本院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赞成本院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院院务委员会审核批准,即可成立本院创作基地。

  第五条
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院章程的南京或在南京工作居住的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院批准后,即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加入本院申请:

    1、入展市(地区)以上级书法、美术协会主办的书法、绘画展览一次;

    2、在专业报刊发表相关书画艺术论文字数超过一万字;

    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

    4、在江苏省内对地方书画艺术事业发展作出过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
本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院的自由。本院会员有遵守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决议,参加本院组织的书画艺术活动,缴纳会费,维护本院建设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本院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视情节轻重,由本院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第九条
会员级别:本院会员分为会员、书画师(分别为一、二、三级)、理事、院士等四个级别。由本院院务委员会和艺术委员会按照会员艺术专业水平评定,并发给相应证书。


三、任务

  第十条
本院以最广泛地团结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繁荣安徽书画艺术事业为己任。本院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画家和书画爱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

  第十二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艺术交流、大力繁荣书画创作、开展书画理论研究,开展编辑出版,推动书画教育,培养书画人才,壮大安徽书画队伍。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书画惠民活动、群众性书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画组织工作,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五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院章程保护本院及本院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加强与各级书画艺术团体的联系与合作,为弘扬南京书法、绘画艺术做出不懈努力。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书画艺术产业,努力增强本院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组织

  第十八条
  本院的组织原则是院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相结合。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院务委员会。

  本院组织架构:在院长和院务委员会以下,成立艺术委员会、评审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宣传教育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专业艺术活动。

  第十九条
院长职责是:

    1、提名院务委员会成员及设计本院组织架构;

    2、制定本院发展方向和工作计划;

    3、组织书画艺术交流活动、签发各类证书;

    4、筹划经费收支。

  第二十条
院务委员会职责是:

    1、决定本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章程》;

    4、审核批准成立创作基地;

    5、决定聘请本院顾问、名誉院长等享有荣誉称号的人员。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院务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三名以上委员赞成产生。各二级分院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特邀委员。担任委员的会员退出本院由院长另行推举更替人选。

  第二十二条
院务委员会每季度召开院委会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团会议不定期举行,由院长召集。院务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艺术顾问若干名,任期一届(每届一年)。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理事四人。


五、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院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地方创作基地注册费年审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会费:地方创作基地在申请成立时缴纳注册费;个人会员费每三年缴纳一次,不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地方创作基地下属会员会费由创作基地收缴作为本创作基地经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创作基地年审费:创作基地实行年审制,年审时缴纳年审费,拒绝缴纳的注销其创作基地资格,并在本院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同时通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二位以上正、副院长签字批准报销。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国画院南京分院是中国国画院的团体会员。在中国国画院和中国国画院江苏分院指导下开展工作,向中国国画院江苏分院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院章程修改权、解释权属本院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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